近年来,在政策积极引导下,小额贷款公司凭借其机制、信息、成本优势,为自身找到了发展空间。下阶段小额贷款公司如何稳健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必须研究的课题。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性质定位不够清晰
小额贷款公司的凯发天生赢家的业务范围是发放各类小额贷款,属于金融业务,企业性质理应确定为金融企业。但实际执行中,政府相关部门普遍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金融的一般工商企业法人对待。由此带来的问题,一是贷款风险拨备不能在税前提取;二是向银行融入资金不能按照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的待遇执行,所谓的向银行融资实际上是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般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加大了经营成本;三是发放的涉农贷款不能享受中央财政的增量奖励政策。
(二)经营目标不够全面
目前社会各方对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热情高涨,意向参与的企业和自然人良莠不齐,部分企业和投资人对小额贷款组织的政策出台背景、社会责任、经营要求、风险程度等不甚了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盲目跟风、单纯追求收益最大化等意识。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贷款利率水平普遍偏高,小额贷款占比偏低,有违服务“三农”的宗旨和扶持弱势群体的政策初衷。
(三)后续资金不够充足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能向不超过两家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以及大额股东定向借款,随着贷款业务的开展,受自有资金规模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后续资金缺乏问题日益突出,容易产生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规违法行为。
(四)日常监管不够有效
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省级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机构,市、县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机构。目前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通过委托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日常监管,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涉及金融办、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多个行政主体,缺乏统一的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管方法和职责不太明确,在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财务管理系统有待联网和优化以及尚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情况下,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不利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统一监管和责任认定。
(五)内控机制不够完善
一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容易因片面追求股本回报而偏好贷款规模的扩张和市场份额的增长,从而忽视风险管理。由于高管人员年龄结构偏大以及缺乏贷款风险管理技术和人员,在形势判断能力和政策理解水平等方面存在不足,小额贷款公司的队伍建设亟待加强。此外,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制度缺乏统一指导和规范,贷款的风险认定缺乏标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尚待起步,因此,迫切需要从内外部来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的内控机制建设。
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法律地位需进一步明确
要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适应其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明确其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善有关政策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资金来源提供依据;既要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鼓励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又要通过立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把握正确的发展方向和价值取向,着力创造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基础和政策环境。建议正式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为宗旨,从事小额贷款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地方金融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及向商业银行融入资金时,应给予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按照金融企业的规定税前全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二)市场准入需进一步把关
要科学计划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布局,重点向金融服务覆盖薄弱的农村地区倾斜;加强对发起人资质、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防范经营层道德风险;本着好中选优、夯实基础的原则,鼓励有投资实力、依法纳税、具备一定抗风险能力的本土企业或自然人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宣扬企业守法经营,鼓励企业反哺农村;适当提高对注册资本起点规模、营业场所硬件条件、后继资金注入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从设立阶段就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内在素质,着力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较高起点和稳健发展。
(三)相关优惠政策需进一步完善
建议取消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时间限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政策,即对坚持服务宗旨,经营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税收优惠,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并适当增加凯发天生赢家的业务范围,以鼓励其做优做强。
(四)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社区银行的立法进程
建议加大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社区银行的立法调研力度,尽快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社区银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并且分别拟定两家小额贷款公司为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的试点单位,待时机成熟后,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社区银行的有关政策法规,促进小额贷款公司长足发展,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在支持中小企业及“三农”组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